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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生,天蠍座,台北人,前台灣高中教師,現職美國藝術職人。

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為什麼應該廢除通姦罪




其實這個議題真的被丟出來,還真意外,是前文化局局長龍應台提出。連續follow了幾天新聞,雷聲大雨點小,結論竟然是"一般民眾、學界學長仍傾向保留"搞什麼屁阿。


社會的風俗,最不可取的就是積非成是、積惡成習,習慣成自然。像是印度把小女孩賣去當妓女對它們來說在正當不過,是對家庭的貢獻。通姦罪就是這樣一個東西。


首先要提出的是,台灣離婚制度有嚴重的瑕疵,必須協議離婚不然就必須判決離婚。換句話說,如果你單方面想離婚是行不通的,這種社會,還有自由可言嗎~? 法律難道權力那麼大,可以強制你必須愛誰?? 當今的年代,生你的父母都做不到了你可能認為,要是想離就離,那婚姻多沒保障阿? 那是因為,我們的法律還是太爛,把婚姻跟責任綁再一起,往往離了婚就可以一了百了,國外就不同,跟你的伴侶離婚,代表你可以自由愛別人,但是該盡的責任,贍養費、扶養金,還是一樣都跑不掉。

何況想想看,別人不愛你了,吃裡扒外,你還要在那邊死纏爛打,有多難堪? 台灣女人就是這樣不懂得自重才讓人生厭。同樣的,若是你不愛對方,還要跟自己不愛的人糾纏一輩子,只要對方不想離婚,你跟坐牢有什麼差別? 美國為例,美國如果單方面要離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會提出傳票讓對方回應,同時在六個月內必須完成其他離婚的交辦事項,否則還是辦不成(意思是想離的必須提出誠意去解決尚待解決的問題,如:財產、子女的照顧等等)。還有許多先進國家,只要一定的時間內(1-3年,隨國家不同)沒有同居事實,即可構成離婚的要件。連你們以為陳舊保守的大陸都可以單方面請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規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台灣方面,除了協議離婚以外,只有判決離婚一途,要件如下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既然這麼困難,所以才有很多人都直接跳過離婚這一關開始偷吃,然後大老婆們都假裝沒發生來維護婚姻,姑息養奸。平心而論,大家應該都看過很多人帶著小三出入吧! ? 又有多少小三,守了那麼多年,最後一無所有還被告? 可惡的男人作享齊人之福,卻全然不用負責。

社會氣氛亦鼓勵男人偷吃,反正最後老婆總是會撤告,大家還會覺得那種對老公偷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是人妻典範,曾經看過電視節目男藝人票選最佳人妻,第一名是胡小禎,原因是讓老公婚後繼續玩、跟女人開房間。

而且大家也腦袋很不清楚,總揶揄贊成通姦除罪化的人,是不是有通姦的意圖所以為自己鋪路,這其實僅是人對身體主控權的掌握,是人的基本權利,是追求社會正義,無關其他,扯到通姦的意圖未免扯太遠。單身的人,本來就有單身的自由,想跟誰睡覺都沒問題。可是我們的法律卻懲罰單身而不罰已婚,實在不合理。我的意思是,既然有罪,必須視為同罪。背叛婚姻的人反而不用被罰,實在是莫名其妙。

曾經跟過已婚的男人交往,這男人口口聲聲說他婚姻已經不行,他老婆如何討人厭煩:沒品味、沒情趣、不漂亮又不好好打扮。總是亂花錢不知節制,讓他經濟壓力很大。而且也不充實內涵,回家就跟她沒話聊。這男人從早上送我去上班後,自己也去上班,下班後接我去吃飯,送我回家洗澡幫我吹頭髮,送我上床睡覺後才回家。我的感覺:1.他真的恨透他的婚姻。2.他對我付出很多心力與時間。結論:應該是真的有心會好好把他婚姻處裡乾淨。其實東窗事發前,因為時間已拖長,已經太多人告訴他老婆他另有女人,但他老婆都裝作沒這回事,我多希望她跟我對質....。我是想要面對問題的那一方,然而礙於法律,我只能忍,不然是自掘墳墓。

我想到柯林頓跟露溫斯基,你們可曾看過外國女人,男人做了那麼多始亂終棄,大家還為他鼓掌叫好,認為他果然男性雄風不滅?? 沒有。但台灣就是會! 國外因為沒這種鬼法律,看看那老虎伍茲,因而多少小三跳出來爆料? 台灣不行,因為男人其實正大光明的利用法律,就可以封住女人的嘴,大老婆們也偏好粉飾太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維護假象,這種社會風氣真的很令人不舒服。因為小三也被傷害著,卻被這個惡法強迫做無聲的人。

每每想到那個男人,拍拍屁股,沒事一樣的回到那個光環底下的幸福家庭,然後忍個幾年,再去騙其他女生,就讓我覺得...台灣的男人,從小媽寶,重男輕女社會之下往往被過度包容、寵愛,一點也學不到做事要負責任,這種情形,何時才可以停止? 所以通姦罪是該廢除,給台灣男人學著為自己負責,而不要總是像狗一樣,每次事後再來下跪搖尾乞憐一下,泣訴自己被強暴就沒事,實在很難看。

台灣婦女講到離婚就害怕跟財產分配有關,因為台灣法去對贍養費跟小孩的扶養費無強制力,往往男人隨便裝窮就可以逃過,所以法律的修改應該是讓財產分配一定要有強制力,同時,精神賠償方面,大老婆一旦聯合小三拿到證據,讓大老婆拿到更多財產補償,這才是雙贏。因為其實小三也是受害者,也很想懲罰不負責任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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