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外遇該不該被一視同仁的公審?
前情提要:
中國網紅周青揚和台灣藝人羅志祥的分手風波,女方於社交網站Po出男方私生活混亂,包含染指旗下藝人蝴蝶,進行"多人運動",四處約砲等等令人髮指的行為。事情既出,鄧惠文醫師站在私人感情不該訴諸公省的立場發文,反倒遭受網路紅人廣告小妹網路公審過去黑歷史: 婚前當小三、婚後找小王。
讓我們回歸正題: 惡女站在哪一邊?
1. 周青揚沒問題。
為什麼不准人看手機? 男人不准人看手機絕對是有鬼。這一點想都不用想,老實的男人不會跟你計較看手機。 女人真的幫幫忙,請不要天真。再來,行為如果問心無愧, 為甚麼不准人公布? 怕懲罰就不要做錯事。當女友不是學佛或是當你老師,交往也不是為了修練品性。好人這個頭銜,要是真的有在看惡女這個部落格的話,應該知道惡女生下來不是為了當好人。以直報怨,Stay Real比較是惡女的行事風格。愛過的人都知道被人這樣傷害有多痛,逼到Good girl gone bad真的就不要怪人不留後路了。
2. 小豬。
還用問嗎,就是活該的一個腳色。
3. 蝴蝶。
好傻好天真,惡女對她沒意見。(被那麼噁心的豬仔沒名沒份白上了,放她一馬吧。)
4. 鄧惠文
我認為她自己曾經被外遇對象在網路上公開,因為曾受到這樣公審的眼光,所以同理小豬是可以理解,尤其她是已婚,相對小豬還是未婚,真的是罪加一等。然而,她老公既然原諒她了,其他人都該淡忘那一段,感情是兩個人的事情。以前雷哈娜被克理斯小子打了還是回頭,這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範例真的不少。這也是最後必須提出,廣告小妹那一段實在除了消費鄧惠文以外,對其他人都沒有任何價值。
5. 廣告小妹
周青陽是當事人,高興怎樣降罪於她的EX是她的自由。同理,鄧惠文不需要因為外遇為社會道歉,因為她老公自己都沒意見了不是嗎。婚姻有些人各玩各的,也好端端存在,只因為不符合你個人的價值不代表對其他人行不通。身為旁觀者,人家老公準她出去玩一玩再回來,難道需要跟路人甲乙丙丁報備嗎? 這種把自己的價值伸進她人的家庭的行為,顯然是對人權、人的價值沒什麼理解的人。跟那種大媽式、東家長西家短的有種冷是阿罵覺得你冷的邏輯差不多。同樣揭人瘡疤,沒跟鄧惠文交往過,身為路人公審她只顯示網路小妹就是一個網路霸凌者,而非周揚青那種華麗的復仇。
每個人對感情都有不同考量,只要另一半理解,什麼規則適用都是他們自己的事情,這跟同性就是可以結婚的道理一樣。當對方不理解、不接受,自然就得承擔違規的後果。原諒、不原諒,都交給當事人自己去消化。又,外遇是不是一種道德瑕疵? 在美國的婚姻法裡有很明白的揭示: 美國的離婚是無過失離婚。不論哪方偷吃、不良嗜好等等,離婚就是只處理財務,其他不管。 所以台灣人啊,真的不要那麼原始的把外遇搞得像是公訴罪一樣,唯一能表示意見的,真的只有另一半。感謝這些人戲劇化的人生,為我們平淡的生活增添了茶餘飯後的消遣,然而,路人甲乙丙丁請善盡道德良知,把嘴巴閉上吧。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談場無腦戀愛的也是一種權利!
這篇的開頭,又要請衛道人士退散了,純粹講理,拜託不要來亂。最近發生了幾個新聞讓我覺得有趣,第一件是看到肯亞兩男爭一女,竟然決定兩個人一起娶她! 當時的第一個念頭就是: WOW! 世界上怎麼有對男女關係這麼先進的地方! 於是特別去google一下肯亞的社會,發現更令我震驚的事實,他們非但不是母系社會,整個社會普遍是一夫多妻,想必這對地方一定是個驚世駭俗的震撼彈。連美國這麼自由的地方都很多州不接受同性婚姻了,可見婚姻其實在多數人的觀點裡面還是一夫一妻的簡單架構。
我認為婚姻是一個哲學問題、是一份共同契約,對婚姻本身夠尊重的話,就算人與一隻驢子想結婚,也並沒有什麼不對,但是癥結點可能在於,你不知道驢子的意願如何。我並不是想搞笑,而是想傳達一個觀念,對於婚姻的尊重,應該是在婚姻裡的人,只要他們共同認可,想各玩各的、想三王一后...其他人無權反對各式各樣的婚姻。
於是我又看到另一篇文章來自著名部落客女王的部落格(原文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illyqueen/13314294),主要內容是在說"女人夠聰明就不要當小三"。
我雖然是女王的忠實觀眾,但認為這篇有點譁眾取寵,感覺就是沒有很深入的隨便爛嚼一些老掉牙的東西,所舉的例子感覺都像是道聽塗說的刻板印象,其中特讓我不以為然的是她用的文字,什麼叫做"有腦"呢? 換句話說她拐著彎想罵小三無腦,但是又揮舞著同情的大旗說~喔~我當然知道你們有你們的理由,可是還是無腦喔!這文字的感覺實在假惺惺。
身為一個超級理性的人,連我都會當過小三,所以在此我要揭發一些不為人知的小三錯誤設定。
1.當小三的人是習慣不被尊重了嗎?
以下為女王文章的節錄:
在我當小三的期間,這名人夫,讓我覺得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從來不曾遲到、不曾讓我等,記得我的飲食、作息,從早上來接我上班,晚上接我下班,帶我吃完飯,等我洗完澡出來幫我吹完頭髮,送我上床睡覺,幫我蓋上棉被才回家,幾乎天天如此。就算有時吃完飯我想做別的活動,叫他先回家,也是簡訊不斷,倒是我本來就很不喜歡回簡訊。我出國期間不但去我家打掃,還把我車子翻修一遍,只是想回來時給我個驚喜。這一切總不會是不受到重視、不被尊重吧。也許他是心虛,所以要讓我覺得備受呵護,但是愛情的付出,如何去衡量居心? 會想到那些的人,其實才是相對功利主義。
2.小三為何可以和人夫公開摟摟抱抱?
以下為女王文章的節錄:
一個女孩子未婚、花樣年華、青春正甚、或是熱戀,誰不想跟自己的另一半大方地公開,這就是愛的表現而已,沒什麼可恥,倒是該覺得不妥的人是已婚的那位,絕對不是未婚的小三,既然已婚都不覺得如何,小三何須為他操心? 進一步的說,如果男人不是號稱對自己老婆感覺已經沒有感情,單身的人何以會去以卵擊石沾惹是非? 所以男人都對小三說了什麼....你們自己去想。不外乎老婆凶神惡煞、軟土深根、歇斯底里、沒知沒識、沒有情趣...總之沒有一句好話。任何一個有情有義的女孩子都會覺得自己是在拯救一個快要枯萎的靈魂。以我自己的例子,對方老婆家裡的親戚遇過我跟那位人夫四次也沒特別說什麼,我跟人夫家裡的親戚也出去過幾次,更不要說朋友見我們總是出雙入對,擺明就是他們婚姻是公開各玩各的、名存實亡。
3.小三還不都是貪便宜,或是貪錢嗎? 女王的文章裡面使用貪貪小便宜,說穿了就是想說小三都是貪錢,這就是大眾的一般印象。我們來看一則新聞
真的覺得台灣好可怕,輿論一面倒罵小三貪圖對方是醫生,卻沒人追究這人負責做愛射精了卻不養小孩! 國外絕對不可能會有這種事情發生,男人敢做就是該負責,這就是男女平等該產生的普世價值。因為生孩子take two不是嗎!?
以下是台灣酸民們的在網頁下方的回應:
當小三是為了錢嗎? 也許有些人是這樣吧,但是文章中也說了這名醫生一開始對剛離婚卻又懷孕的女方噓寒問暖,猛力追求,人在被背棄的時候最需要雪中送炭,要不被打動實在很難! 因為我也是因為失戀而遇上了強力追求的人夫...完全可以理解那種快要支離破碎,有人能給你溫暖,努力討你開心是多令人感動的事! 而我所認識的那位人夫,與我同是受薪階級的普通人罷了,薪水還沒有我多呢! 大概又更多人要笑我傻了吧! 但只要他愛我,永遠把我當作第一名,小心翼翼的保護著,我傻有何關係? 惠妮休斯頓有首名曲,叫做saving all my love for you. 歌詞是:
A few stolen moments is all that we share
偷來的片刻,是我倆共享的時光
You've got your family and they need you there
你已有了家庭,而且他們需要你
Though I try to resist being last on your list
儘管我努力避免成為你名單上的最後一個
But no other man's gonna do
但我沒有別的男人
So I'm saving all my love for you
所以,我把全部的愛都留給你
It's not very easy
那並不容易
Living all alone
孤獨的生活著
My friends try and tell me
朋友都試著勸我
Find a man of my own
找個屬於我的男人
But each time I try
但我一再嘗試
I just break down and cry
只換得傷心和淚水
Cause I'd rather be home feeling blue
我寧可鬱悶的待在家裡
So I'm saving all my love for you
把全部的愛都留給你
You used to tell me
你曾告訴我
We'd run away together
我倆將雙宿雙飛
Love give you the right to be free
愛給了你自由的權利
You said be patient
你說:耐心一點
Just wait a little longer
只要再等一會
But that's just an old fantasy
但那不過是個古老的幻夢
I gotta get ready
我得準備好
Just a few minutes more
再過幾分鐘
Gonna get that old feeling
那熟悉的感覺
When you walk through that door
將隨著你一起走進門來
Cause tonight is the night for feeling all right
因為就是今夜,一切將稱心如意
We'll be making love the whole night through
我倆將徹夜享受魚水之歡
So I'm saving all my love
我要保留所有的愛
Yes I'm saving all my love
沒錯,我要保留所有的愛
Yes I'm saving all my love for you
我把全部的愛都留給你
我理解台灣是保守的未開化民粹主義社會,大老婆會覺得這歌詞好恐怖,一點都不浪漫! 當然,我的小三體驗也並未修成正果,必須同意這條路比較難行,但是我是結束於自己的果斷。在他老婆開始鬧時,我察覺他的改變...一周內我就搬家、換電話,以防因為愛而藕斷絲連...當然也是傷痛得要命,只是我想很少人能像我一樣理性吧,愛到卡慘死。從頭到尾,我都不覺得是我在破壞他的家庭,是他自己想親手毀掉,於我何干,我從來沒有強迫他要為我做什麼。
只覺得心灰意冷,嫌惡亞洲女人永遠都任由丈夫亂搞,把責任推給小三,自己丈夫只要認錯都沒事,那實在比惠妮休斯頓的歌還恐怖。因為妳老公為了追小三不曉得醜化你到了什麼地步,這你逃避不去面對就算了,但老公下面被別人用過是任由怎樣瞎都改變不了的事實,卻裝沒事是怎樣? 回到前面講的,既然婚姻是雙方的契約,婚姻雙方跟小三可沒有合約呢! 可見小三從頭到尾都是與婚姻本身無關的人。
單身的人就該好好戀愛,也該有對愛傻呼呼的權利! 戀愛變成要先看對方配偶欄(題外話:老外對我們這種身分證都感覺不可思議,超侵犯隱私)、玩弄心機、要防東防西那還有什麼樂趣? 也就是說該改變的是普遍被brain wash的社會,絕對不是單身的人,這種理性,不會因為今天我已婚而改變。沒有人能為你的婚姻破碎負責,就算小三也不能! 換句話說,今天你夫妻感情甚篤還怕小三嗎~? 這就是大家不願面對的真相,小三只是成了社會鞭笞的犧牲品、憤怒宣洩的出口罷了~多可怕的社會阿,跟動不動賴人是女巫就可以抓出來燒死的中古社會一樣!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新聞] 1夫2妻 登記結婚 告贏公證結婚
男子重婚不說,法官認為第二任妻子「其情可憫」所以判緩刑2年,根本就是法律率獸食人,讓人明明有冤卻難伸~通姦不除罪真的是台灣人就是原始的證明...單身有罪,已婚怎麼玩反而都沒差~大家不覺得這就是邏輯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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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公開宴客遲未辦登記 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前妻吃醋搶先辦登記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台中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羅男原瞞著前妻與孫女往來,暗享齊人之福,事情曝光後,只好同意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還告妨害家庭 與張女登記結婚後,羅男告知孫女,他已與張女辦理再婚登記,孫女和羅吵了一架,自述她非常心痛,說他們兩人公證結婚後,羅男常藉口要照顧前妻、說前妻身體不好需人照顧,不能在此時拋棄她,說得有情有義。 孫女說,知道羅與張女又重新登記結婚,她基於「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原準備與羅男分手。
沒想到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台中市政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男嬰,是同年3月30日孫女所生。 「其情可憫」緩刑2年 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
http://tw.news.yahoo.com/1%E5%A4%AB2%E5%A6%BB-%E7%99%BB%E8%A8%98%E7%B5%90%E5%A9%9A-%E5%91%8A%E8%B4%8F%E5%85%AC%E8%AD%89%E7%B5%90%E5%A9%9A-22180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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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公開宴客遲未辦登記 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前妻吃醋搶先辦登記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台中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羅男原瞞著前妻與孫女往來,暗享齊人之福,事情曝光後,只好同意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還告妨害家庭 與張女登記結婚後,羅男告知孫女,他已與張女辦理再婚登記,孫女和羅吵了一架,自述她非常心痛,說他們兩人公證結婚後,羅男常藉口要照顧前妻、說前妻身體不好需人照顧,不能在此時拋棄她,說得有情有義。 孫女說,知道羅與張女又重新登記結婚,她基於「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原準備與羅男分手。
沒想到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台中市政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男嬰,是同年3月30日孫女所生。 「其情可憫」緩刑2年 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
http://tw.news.yahoo.com/1%E5%A4%AB2%E5%A6%BB-%E7%99%BB%E8%A8%98%E7%B5%90%E5%A9%9A-%E5%91%8A%E8%B4%8F%E5%85%AC%E8%AD%89%E7%B5%90%E5%A9%9A-221809156.html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新聞]涉當小三妨害家庭 正妹前消防分隊長童雅黎遭停職處分
「正妹消防分隊長」童雅黎搶人夫當「小三」事件,童女為這起桃色風暴付出遭停職代價!在雲林地檢署聲請處刑書出爐,指童女觸犯刑法第239條相姦罪嫌,臺中市消防局隨即在今天(16日)下午召開考績委員會,對童女記大過並「停職」處分!童雅黎明天開始停職。
「消防局絕對沒有放任不管!」消防局長廖明川說,這是繼4月20日童女被消防局記過、調職之後的另一項重大處分。
廖明川指出,「這件事嚴重影響台中市消防局形象!」消防局積極並慎重處理。他說,今年4月間消防署調查報告出爐,指童女闖入南投縣竹山訓練中心去嗆大老婆,那個地方是公家機關,童女又是公務員,這些都是「不當行為」,當時該局就針對此事對童女記過處分,並將她由豐原分隊長降調為內勤科員。
至於「停職」則是針對童女妨害家庭的部分,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項第2項做懲處。廖局長表示,因童女始終不承認妨害家庭,消防局再進行調查,而日前雲林地院的處刑書出爐,童女觸犯相姦罪嫌,所以消防局考績委員隨即做出更嚴重的「停職」處分。
根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相姦」指的是未婚者與有配偶者發生性行為。此案是「告訴乃論」,如達成民事和解可撤回告訴,童女未來還可能有復職機會,否則可能遭「免職」打破鐵飯碗。
http://www.nownews.com/2012/07/16/11490-2834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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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女的超級可憐,因為憑什麼??? 這是他私人的事情,憑什麼因為這被停職???? 台灣真的是鬼島,噁爛得要命。 重點是她還是單身,其實整件事情官她屁事??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柯林頓身上,他有被停職嗎? 還是台灣人會說,阿他是男的阿,這很正常,或是他老二被吸一下又不會怎樣? 這種私領域本來就不該跟工作混為一談,就想是你他媽的狗死掉心情很差,你還是要去上班沒什麼不同,不是嗎?
另外提供一則新聞,美國的官員花錢帶小三去旅遊,結果賠錢,原因是花的是公費!(He paid more than $70,000 in fines for ethics violations that included using public money for personal travel. He was subsequently divorced and is now engaged to the other woman, Maria Belen Chapur, who attended his victory party.) 誰管他戴不戴小三阿? 他的婚姻是他跟他老婆的事情。
http://news.yahoo.com/south-carolina-ex-governor-mark-sanford-wins-u-010044337.html
怎麼都沒人能理性地講句公道話,新聞一面倒的就是想把那女的置之死地,部覺得他只是愛錯人嗎? 那男的呢? 有結婚的反沒事,沒結婚的受懲罰! 真他媽的想讓人罵髒話!
[新聞]女人的青春一天價值3.8元
你覺得一個女人24至30歲的光陰,值多少錢?30歲的陳姓國中女老師不知台北捷運公司男員工羅文昌已婚,跟對方交往6年。她付出了6年寶貴青春,兩人出遊的費用多由陳女負擔,並協助羅男取得碩士學位。高等法院8日判羅男應賠償20萬元,全案定讞。
根據《自由時報》9日報導,已逾30歲的陳姓女老師表示,2006年10月和羅男認識,對方強調還是單身,兩人並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陳女指控,跟羅男交往6年來,兩人的出遊費多用由她付,自己還送了羅男皮包與公事包等禮物。羅男在攻讀碩士學位時,她還協助羅男寫作業,把英文資料翻成中文,並逐字打字。
羅文昌妻子發現丈夫出軌後,火速將婚紗照傳給陳女。羅男見狀只好向陳女坦承有過婚姻。陳女向羅男提告求償,但這位隱藏婚姻狀況的男人卻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道德瑕疵。
陳女向羅男求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羅男隱瞞結婚生子的事實,甚至和陳女的親友見面,都有意讓她誤信羅男為單身;加上兩人發生多次性行為,造成陳女身心受創,8日判羅文昌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定讞。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新聞]帶小三回家幫傭 偷情生子狠拋棄
這標題是自由時報下的,不是我下的。我只想說,他媽狠拋棄的是誰啊 ???? 台灣法律就是讓男人怎樣都可以,小三被騙還不能告~~~完全就是父權至上,跟穆斯林國家沒兩樣的野蠻。為了感情,原本的店長工作都丟了,還被背叛...真的很慘....。
[新聞] 美籍商人台灣劈腿 元配隔海提告法官判三月徒刑
這則新聞相當有趣,根據文章內容,明顯的雙方都是台裔。總是覺得,婚姻失敗,怪別人總比怪自己容易。88年來到台灣,兩年前,也就是100年達成離婚協議....前後12年才離婚已屬不易,德州我是不曉得,多數的州兩年就可以自動算是離婚,最長也不超過五年。既然如此又來告根本就只是死不放手只想來亂,竟然還判的成,完全就是莫名其妙。好在正常美國女人根本不知道台灣有通姦罪,不然台灣太多外國人都得去坐牢了! 這篇報導其實絕對有大書特書的價值~那位英文好請翻譯成英文寄給CNN!!
20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為什麼應該廢除通姦罪
其實這個議題真的被丟出來,還真意外,是前文化局局長龍應台提出。連續follow了幾天新聞,雷聲大雨點小,結論竟然是"一般民眾、學界學長仍傾向保留"搞什麼屁阿。
社會的風俗,最不可取的就是積非成是、積惡成習,習慣成自然。像是印度把小女孩賣去當妓女對它們來說在正當不過,是對家庭的貢獻。通姦罪就是這樣一個東西。
首先要提出的是,台灣離婚制度有嚴重的瑕疵,必須協議離婚不然就必須判決離婚。換句話說,如果你單方面想離婚是行不通的,這種社會,還有自由可言嗎~? 法律難道權力那麼大,可以強制你必須愛誰?? 當今的年代,生你的父母都做不到了! 你可能認為,要是想離就離,那婚姻多沒保障阿? 那是因為,我們的法律還是太爛,把婚姻跟責任綁再一起,往往離了婚就可以一了百了,國外就不同,跟你的伴侶離婚,代表你可以自由愛別人,但是該盡的責任,贍養費、扶養金,還是一樣都跑不掉。
何況想想看,別人不愛你了,吃裡扒外,你還要在那邊死纏爛打,有多難堪? 台灣女人就是這樣不懂得自重才讓人生厭。同樣的,若是你不愛對方,還要跟自己不愛的人糾纏一輩子,只要對方不想離婚,你跟坐牢有什麼差別? 美國為例,美國如果單方面要離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會提出傳票讓對方回應,同時在六個月內必須完成其他離婚的交辦事項,否則還是辦不成(意思是想離的必須提出誠意去解決尚待解決的問題,如:財產、子女的照顧等等)。還有許多先進國家,只要一定的時間內(1-3年,隨國家不同)沒有同居事實,即可構成離婚的要件。連你們以為陳舊保守的大陸都可以單方面請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規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台灣方面,除了協議離婚以外,只有判決離婚一途,要件如下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既然這麼困難,所以才有很多人都直接跳過離婚這一關開始偷吃,然後大老婆們都假裝沒發生來維護婚姻,姑息養奸。平心而論,大家應該都看過很多人帶著小三出入吧! ? 又有多少小三,守了那麼多年,最後一無所有還被告? 可惡的男人作享齊人之福,卻全然不用負責。
社會氣氛亦鼓勵男人偷吃,反正最後老婆總是會撤告,大家還會覺得那種對老公偷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是人妻典範,曾經看過電視節目男藝人票選最佳人妻,第一名是胡小禎,原因是讓老公婚後繼續玩、跟女人開房間。
而且大家也腦袋很不清楚,總揶揄贊成通姦除罪化的人,是不是有通姦的意圖所以為自己鋪路,這其實僅是人對身體主控權的掌握,是人的基本權利,是追求社會正義,無關其他,扯到通姦的意圖未免扯太遠。單身的人,本來就有單身的自由,想跟誰睡覺都沒問題。可是我們的法律卻懲罰單身而不罰已婚,實在不合理。我的意思是,既然有罪,必須視為同罪。背叛婚姻的人反而不用被罰,實在是莫名其妙。
曾經跟過已婚的男人交往,這男人口口聲聲說他婚姻已經不行,他老婆如何討人厭煩:沒品味、沒情趣、不漂亮又不好好打扮。總是亂花錢不知節制,讓他經濟壓力很大。而且也不充實內涵,回家就跟她沒話聊。這男人從早上送我去上班後,自己也去上班,下班後接我去吃飯,送我回家洗澡幫我吹頭髮,送我上床睡覺後才回家。我的感覺:1.他真的恨透他的婚姻。2.他對我付出很多心力與時間。結論:應該是真的有心會好好把他婚姻處裡乾淨。其實東窗事發前,因為時間已拖長,已經太多人告訴他老婆他另有女人,但他老婆都裝作沒這回事,我多希望她跟我對質....。我是想要面對問題的那一方,然而礙於法律,我只能忍,不然是自掘墳墓。
我想到柯林頓跟露溫斯基,你們可曾看過外國女人,男人做了那麼多始亂終棄,大家還為他鼓掌叫好,認為他果然男性雄風不滅?? 沒有。但台灣就是會! 國外因為沒這種鬼法律,看看那老虎伍茲,因而多少小三跳出來爆料? 台灣不行,因為男人其實正大光明的利用法律,就可以封住女人的嘴,大老婆們也偏好粉飾太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維護假象,這種社會風氣真的很令人不舒服。因為小三也被傷害著,卻被這個惡法強迫做無聲的人。
每每想到那個男人,拍拍屁股,沒事一樣的回到那個光環底下的幸福家庭,然後忍個幾年,再去騙其他女生,就讓我覺得...台灣的男人,從小媽寶,重男輕女社會之下往往被過度包容、寵愛,一點也學不到做事要負責任,這種情形,何時才可以停止? 所以通姦罪是該廢除,給台灣男人學著為自己負責,而不要總是像狗一樣,每次事後再來下跪搖尾乞憐一下,泣訴自己被強暴就沒事,實在很難看。
台灣婦女講到離婚就害怕跟財產分配有關,因為台灣法去對贍養費跟小孩的扶養費無強制力,往往男人隨便裝窮就可以逃過,所以法律的修改應該是讓財產分配一定要有強制力,同時,精神賠償方面,大老婆一旦聯合小三拿到證據,讓大老婆拿到更多財產補償,這才是雙贏。因為其實小三也是受害者,也很想懲罰不負責任的男人。
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轉]新郎愛上收禮金大姐 自曝淫照幫告小三換妻原諒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楊姓業務員5年前結婚,婚後竟與在婚禮上幫收禮金的楊女搞婚外情。直到去年,楊姓小三看見楊男全家福照片,忽醋勁大發還打電話給元配嗆聲,才讓整件事曝光。楊男於開庭時主動提出口交性愛影片,並詳述通姦細節,出賣情婦換得妻子原諒,楊女則被判4個月徒刑。
楊男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表示:「我是『LP』被掐住,楊女威脅我與她上床,否則要告訴我太太,才會一直錯下去。」
判決書指出,33歲的楊男和43歲的楊女為新北市某大房仲公司同事,2008年,身為店長的楊男結婚,便請擔任會計的楊女幫忙收禮金,不料婚後兩人發展出不倫姐弟戀。
直到2012年3月,楊女看見楊男一家出遊照片,照片中情郎和元配濃情蜜意,突然雷霆大發,打電話給楊妻嗆聲,並傳送兩人相擁親吻的裸照,自曝兩人姦情:「他就喜歡對我用強的。」被挑釁的楊妻一怒告上法院,控告兩人通姦並求償120萬。
為換得妻子原諒,楊男在法院上坦承他和楊女每周均會做愛一次,有時還會趁開會空檔去偷情,並供出兩人不雅照和性愛影片;楊女卻辯稱兩人僅在婚前有過性關係,照片影片均是當時所拍,對元配嗆聲只是想氣氣對方,並強調婚禮當天自己還遭楊男強吻。
但法官認為,楊男身為人夫怎可能沒事自毀名節,另參酌口交影片及楊女寄發的裸體照片,判楊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而楊男則因出賣小三獲元配撤告原諒,全案仍可上訴。民事部分將另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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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老婆做牛做馬20年 劈腿夫向小三炫耀:她很耐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縣一名婦人,20多年來默默支持丈夫,每天做牛做馬,讓無後顧之憂的先生一路升到主管。日前她在打掃時,竟撿到存有先生和小三慾照與情書的記憶卡,「她很耐操,還有利用價值。」原以為自己的辛勞都是值得的,沒想到先生只當她是好用的奴才,讓她心灰意冷。
判決書指出,47歲的陳男與髮妻結婚23年,育有兩子。陳妻為讓先生能全力衝刺事業,每天起床燒飯、洗衣、做家事、接送小孩等,忙到全家上床睡覺後才有空坐下來吃晚飯。這樣還不夠,陳妻甚至還利用時間在外兼差貼補家用,把一生都奉獻給了家庭。
在苦熬多年後,先生終升上公司主管,月入10多萬,但也因此於兩年前搭上孫姓女同事。此後陳男常假借出差跟小三共赴外地幽會,並用相機拍下兩人床照,將任勞任怨的陳妻瞞在鼓裡。
為安撫孫女,陳男在給她的郵件中寫道:「她很耐操,還有利用價值,我會找機會和她鬧翻,逼她離婚。」為怕妻子看見,陳男將慾照和情書都存在記憶卡裡隨身攜帶。
但不知是是非善惡的因果循環,還是天意作弄,冥冥之中,似乎一切早有安排。2011年4月,陳妻一如往常「幸福地」打掃房間時,意外撿到先生的記憶卡。在好奇心驅使下她打開一看嚇傻了眼,一張張先生與不知名女子的淫照盡入眼簾。原來自己的一生都是假象,她為先生付出一切,先生竟只把她當做免錢傭人。
心灰意冷的陳妻有如大夢初醒,不但要求和丈夫離婚,還控告陳男與情婦妨害家庭,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被告兩人確有損害侵權行為,審酌財產及收入,各判賠35萬元精神撫慰金給元配,以及3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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